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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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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绿色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碳排放权交易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碳排放权交易,应当熟悉相关交易规则,了解交易标的风险特点,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第三条 本所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投资者介绍相关交易业务、交易规则制度、业务特点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二)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三)要求参与本所碳排放权交易的项目方充分披露交易项目具体情况、性质特点以及风险等重要信息

(四)协助项目方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及其风险承受能力;

(五)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所在网站公开披露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交易规则及制度安排,通过适当途径向投资者介绍本所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特点、主要风险点、业务交易流程、注意事项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第五条 本所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培训工作,并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引导其理性、规范地参与交易。

第六条 参与本所碳排放权交易的项目方会员机构等,应依据本办法及业务交易规则要求,充分披露交易项目具体情况、性质、特点等,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重要信息,充分揭示投资者参与交易的风险,保障投资者充分的知情权。

本所协助投资者了解项目方基本情况。

第七条 本所可结合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的特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可参与交易的投资者资格条件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及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与项目领域相关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我所交易规则对投资者资格条件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详细了解碳排放权交易标的物具体情况,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并按照规定办理系统注册交易申请等手续

第九条 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本所各项业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本所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本所应当妥善的保管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资料,并依法对投资者的信息承担保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所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协调相关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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