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投资者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绿色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碳排放权交易投资者信息保密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是指符合《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所规定的标准,在本所开户并与本所签署《碳排放权入场交易协议书》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交易参与人。
第三条 本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遵循依法收集、内容正确、目的明确、合理使用、限制公开、安全保障原则加强投资者信息保护、保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信息的分类
第四条 投资者信息是指本所在碳排放权交易业务过程中获取、加工或保存的能够识别投资者身份,不为一般人知悉、具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组成部分:
(一)身份信息,包括投资者及联系人的姓名、性别、家庭、职业、身份证件类型号码等;
(二)通讯信息,包括投资者及联系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商业信息,包括投资者经营范围等;
(四)本所开展交易业务过程中收集、保存、形成的其它投资者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信息的管理
第五条 信息收集
(一)本所依法收集投资者信息,不得采取非法方式收集投资者信息;
(二)本所应当准确录入投资者信息,妥善保存投资者填写资料的原始凭证;
(三)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碳排放权交易业务所需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信息使用
本所使用投资者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经投资者同意或碳排放权交易业务办理需要,向本所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等第三方提供投资者信息,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违法使用投资者信息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查询
本所实行投资者信息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业务涉及投资者信息的权限控制,防止不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未经授权查询、泄露、损毁或篡改投资者信息。
第八条 档案管理
(一)本所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在办理交易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涉及投资者信息的业务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确保业务档案资料及其保存设备的安全、完整。
(二)本所可根据交易业务档案和资料的性质,依法合理确定投资者信息档案和资料保管期限。
第九条 技术防范
本所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投资者信息安全,防止投资者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